新固废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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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5
- 来源:中科检测
据了解,《新固废法》)于9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也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此前“固废法”的10倍,最高达500万元。
无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最高罚500万
据了解,《新固废法》历经五次修改,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新《固废法》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快速掌握《新固废法》的内容,有助于企业了解在生产运营过程不可触碰的“红线”。
相比于此前的“固废法”,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和证件方面,《新固废法》规定,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涉及相应违法行为,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20万-200万的罚款,对个人处罚5万-20万的罚款。
此外,《新固废法》还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具体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停业或关闭。
同时,《新固废法》对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许可证,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可处100万-500万罚款,并停业或关闭,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双罚”。
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50万-200万罚款,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双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50万-200万罚款,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双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新固废法》还增加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危废产生单位未建管理台账,最高罚100万
在管理台账和信息公开方面,《新固废法》细化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体废物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5万-20万的罚款。
此外,新增了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进行危险废物申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10万-100万的罚款。
同时,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未依法及时公开的,处5万-20万的罚款。
在关于生产经营的日常环保管理方面,《新固废法》一是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10万-100万的罚款。
此外,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10万-100万的罚款。
多项违法行为罚款数额是此前10倍
《新固废法》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也达到了新高度。例如,此前“固废法”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万-10万的罚款。而《新固废法》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0万-100万的罚款;而且,“不按规定设置”包含了未设置和设置不规范两种情形。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此前“固废法”的10倍,最高达500万元。
此外,处罚手段更加多样化,对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 ”。《新固废法》不但是规定实施“双罚”最多的环保法律,而且与其他环境法律中的双罚对象有所不同,除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部分违法行为的被处罚对象还进一步扩展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这就使目前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通过内部职责分工的制度设计以隔离自身风险这一惯常做法,归于无效。目的在于从根本上督促企业的‘实际掌权者’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全局角度做好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这就使目前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通过内部职责分工的制度设计以隔离自身风险这一惯常做法,归于无效。目的在于从根本上督促企业的‘实际掌权者’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全局角度做好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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