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次
2026-11-06 - 来源:中科检测
一、检测对象与适用范围
化妆品中砷、汞、镉及铅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明确管控的有害物质。该规范由国家药监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12月23日颁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仅供境外销售的产品除外)。这类重金属主要来自原料杂质、矿物填料带入或生产污染,需通过注册备案检验、监督抽检及企业自检持续监控。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对汞另有除外规定,其余一般化妆品均须满足统一限值。

二、核心检测项目与指标
规范在第一章"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的3.4有害物质限值要求中,对砷、汞、镉及铅作出限量规定;对应的检验方法收录于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具体限值以规范为准,列示如下:
| 有害物质 | 限值 | 备注 |
|---|---|---|
| 汞(Hg) | ≤1 mg/kg |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
| 砷(As) | ≤2 mg/kg | 无 |
| 镉(Cd) | ≤5 mg/kg | 无 |
| 铅(Pb) | ≤10 mg/kg | 规范一并管控 |
上述限值是规范在2007年版基础上调整形成:铅由40 mg/kg调整为10 mg/kg,砷由10 mg/kg调整为2 mg/kg,并新增镉5 mg/kg的要求。
三、检测方法与标准
汞的检验可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中汞的检验方法,包括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或冷原子吸收法。砷、铅、镉分别采用规范中对应元素的检验方法:砷第一法为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铅第一法为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镉为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对多项元素同时筛查,可采用规范第四章1.6"锂等37种元素的检测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上述方法由国家药监局发布,为现行有效的化妆品检验方法。
四、结果判定与合规要点
结果判定以规范限值为依据:汞≤1 mg/kg、砷≤2 mg/kg、镉≤5 mg/kg、铅≤10 mg/kg,任一项超出限值即判为不符合。检验应在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避免交叉污染,报告须标注所用方法、检出限与结果单位mg/kg。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可不适用汞的限值,但须在配方与标签中合规使用有机汞防腐剂并说明。监管实践中曾出现面膜类产品铅超标案例,检出值达17~19 mg/kg,远超10 mg/kg限值,相关产品被通告并召回,企业应引以为戒。
五、企业常见误区
误区一是只关注铅而忽视砷、汞、镉,规范对四种元素均有要求。误区二是认为"未添加即不需检测",实际上原料带入、工艺污染也可能使重金属超标,须以实测结果为准。误区三是用总重金属代替分项检测,无法对应规范的单项限值。误区四是检测机构无相应资质或方法未采用规范方法,导致报告不被监管认可。误区五是忽视原料端管控,未对滑石粉、高岭土等矿物原料做重金属验收。
六、中科检测能力与服务
中科检测具备CMA、CNAS资质的化妆品检测能力,可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开展砷、汞、镉、铅等重金属检测,并支持ICP-MS多元素筛查。中科检测能够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生产企业,提供从原料验收、成品检验到注册备案资料支撑的一体化技术服务,报告可用于注册备案、平台入驻与质量控制。如需重金属检测方案或样品送检,可联系中科检测获取针对性技术支持。
延伸阅读/相关服务
常见问题(FAQ)
问:化妆品重金属限值适用于哪些产品?
答:规范适用于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砷、汞、镉、铅限值对一般化妆品普遍适用;仅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对汞限值另有除外规定,其余产品均须满足统一要求。
问:汞、砷、镉的检测限值分别是多少?
答: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汞≤1 mg/kg(含汞眼部化妆品除外)、砷≤2 mg/kg、镉≤5 mg/kg,规范同时对铅设定≤10 mg/kg的限值。
问:企业该如何防控重金属超标?
答:应从原料验收入手,对矿物类填料做重金属检测;生产过程控制交叉污染;成品按规范方法委托具备资质实验室检验,并以实测结果判定是否符合限值。
问:中科检测能否出具监管认可的重金属检测报告?
答:中科检测具备CMA/CNAS资质,可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及ICP-MS法出具重金属检测报告,支持注册备案、平台入驻与质量控制。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

整体技术解决方案。
电话:400-133-600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368号(天河实验室)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莲花砚路8号(黄埔实验室)
邮箱:atc@gic.ac.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