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次
2026-09-10 - 来源:中科检测
2026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新修订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原2021年第31号公告同时废止。这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新原料注册备案规则幅度最大的一次调整:管理要求与技术要求拆分、注册范围由十类收窄为五类、已有数据可减免重复试验、动物替代方法全面接纳。
本文集中回答一个枢纽问题:2026新规下,什么是新原料、什么情形要注册、备案后还要做什么、资料到底包含什么。逐项资料怎么准备、情形分类与毒理项目差异属于后续专题,本文只做总览。

一、什么是化妆品新原料
判定标准来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即为化妆品新原料。
两点要厘清:
是否为"新原料"看的是境内首次用于化妆品,不是看物质本身有多新。已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原料,不再触发注册或备案义务。
同一物质若此前只用于食品、药品或其他工业领域,首次进入化妆品配方,仍按新原料管理。
因此,动手前第一步是核对目标原料是否已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在目录内的,无需走注册备案。
二、2026新规四大变化
新规依据为国家药监局2026年第59号公告,2026年6月发布,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原2021年第31号同时废止,全文共15条。与2021版相比,核心调整有四处。
变化一:管理要求与技术要求拆分。 新规将行政监管要求(突出管理属性)与技术评审要求(突出技术属性)剥离,后者由中检院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形式配套发布,与新规同日施行。拆分的直接好处是:技术要求可随科技进步灵活迭代,不再每次修改法规正文。
变化二:注册范围由十类收窄为五类。 原规定将"较高风险"功效范围列为十类(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除物理抗皱外、去屑、除臭);新规缩减为五类需注册: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与其余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功效范围一致,其余功效原料的资料要求相应简化。
变化三: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减少重复试验。 安全评估中充分考虑已有安全背景信息、安全使用历史等数据;已按我国其他国家标准或国际通行方法完成试验的,在不影响安全评估结论前提下可利用已有数据。例如情形1的新原料不再全部要求"人体长期试用试验",仅保留祛斑美白功能的该项要求。部分功能依据资料、检测方法文本及验证资料、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资料调整为留档备查,无需提交。
变化四:全面接纳动物替代方法。 新规明确鼓励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在具备充足科学依据前提下,企业可采用动物替代策略开展安全评估,并可与技术审评机构沟通交流。
三、哪些要注册、哪些只需备案
注册与备案的区分仍按风险程度,依据《条例》第十一条与新规执行:
需注册(五类):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取得注册证后方可使用。
只需备案(其余):不属于上述五类功能的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备案。
注册流程为: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药监部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要求发给注册证。备案则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需要强调:程序简化不等于安全要求降低。无论注册还是备案,均以原料使用安全为核心,注册人、备案人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四、安全监测期:备案后还要做满3年
很多企业将"完成备案"理解为终点,实际只是起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药监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监测期的关键含义:
监测期内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药监部门可撤销注册或取消备案;
3年期满且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纳入国务院药监部门制定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纳入目录前,该原料仍按新原料管理;
监测期内该原料通常仅注册人、备案人或其授权使用的企业可以使用,其他企业拟使用需另行注册或备案——这既是对研发积极性的保护,也意味着监测期实质是一段排他性的观察窗口。
实务上,备案完成后应建立年度安全监测报告机制,保留使用与安全数据,发现风险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
五、备案不等于审批:公示不代表认可安全性
这是最常见的认知误区,也是新规反复澄清的边界。
备案的性质是"提交资料备查",不是"批准合格"。北京市药监局新原料新规专刊明确:公开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相关信息,不代表认可该新原料的质量安全。
备案后仍有技术核查环节:技术审评机构负责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与安全性有关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因此,企业不能因为"已公示备案"就对外宣称原料"已获批准"或"安全合格"。备案完成只代表资料提交形式合规,安全主体责任始终在注册人、备案人一方。
六、新原料备案资料总览
备案资料的基础框架在《条例》第十二条已有规定,新规进一步细化,并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描述新原料性状、特征与安全使用要求。资料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电子版须与纸质版一致。
基础资料包含四部分: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新原料研制报告;
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其中安全性评价资料是重点,包含已有数据、毒理学与人体安全性报告,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部分项目在符合条件时可减免或留档备查,具体减免逻辑与情形分类(情形1至情形6)由中检院《技术通则》规定。
本文定位为总览,逐项资料的准备方法、情形分类对应的毒理项目差异,将在后续专题中展开。
七、常见问题
2026新规什么时候施行,旧规还有效吗?新规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原2021年第31号公告同时废止,此后一律按新规执行。
我司想用的原料已在已使用原料目录里,还要备案吗?不需要。只有在我国境内首次用于化妆品的原料才触发注册或备案义务;目录内原料直接可用。
备案完成了,能不能对外宣传原料安全可靠?不能。备案不等于审批,公示已完成备案不代表药监部门认可其质量安全,安全主体责任在企业。
监测期3年内,其他企业能用这个已备案新原料吗?通常不能。监测期内该原料一般仅注册人、备案人或其授权企业可使用,其他企业拟使用需另行注册或备案。
动物替代方法现在能用吗?可以。新规全面接纳动物替代方法,在具备充足科学依据前提下企业可采用新策略开展安全评估,并与技术审评机构沟通。
本文为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法规情报解读。中科检测持续跟踪新原料备案相关的毒理试验与安全评估标准动态,后续将围绕资料准备、情形分类与毒理要求推出专题解读。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

整体技术解决方案。
电话:400-133-600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368号(天河实验室)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莲花砚路8号(黄埔实验室)
邮箱:atc@gic.ac.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