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文章
新闻资讯
INFORMATION CENTER
新闻资讯 技术文章 DB31/ 373-2026 对制药企业污水监测与排放口规范化的要求
DB31/ 373-2026 对制药企业污水监测与排放口规范化的要求
  • 1次
  • 2026-08-28
  • 来源:中科检测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新标准新增的核心章节

DB31/ 373-2026《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沪环法〔2026〕90号),于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与2010版相比,新标准最重要的结构性新增是第6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这是此前版本中完全未涉及的内容,对制药企业的排放管理基础设施提出了明确的建设性要求。

排放口设置要求

新标准对污水排放口的设置提出了规范化要求,主要包括:

  • 排放口位置和数量的合规设置

  • 排放口应便于采样和流量监测

  • 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须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废水混合后再监测

车间排放口独立设置是执行一类污染物"车间口达标"管控原则的基础保障。总汞、总铬、总砷、总铅、总镍等重金属指标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执行排放限值,如果与其他废水混合后监测,重金属浓度将被稀释,无法真实反映车间排放达标状况。中科检测在排放口规范化检测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车间废水与生活污水合流排放,导致一类污染物监测结果失真,须在标准过渡期内完成排放口改造。

标志牌要求

新标准要求排放口设置标志牌,标牌应包含以下信息:

  • 排放口类型(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 排放口编号

  • 主要污染物指标

  • 执行标准及限值

标志牌的设置便于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快速识别排放口属性和管控要求,也便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对标自查。标志牌规格和材质要求可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监测点位要求

监测点位的布设是排放口规范化的关键技术环节,新标准对监测点位提出以下要求:

  • 采样点位须设置在排放口附近、便于采样的位置

  • 须满足《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等采样规范的要求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的监测点位须在该车间废水排放至厂区管网之前设置

  • 须配备满足采样需求的基础设施(采样平台、安全通道等)

监测点位的合规设置直接影响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法律效力。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对现有监测点位进行合规评估,中科检测可提供排放口规范化监测点位评估与改造指导服务。

二维码标识管理

DB31/ 373-2026创新性地要求排放口设置二维码标识。监管人员通过扫码可获取排放口关联信息,包括:

  • 排放口基本信息

  • 排污许可要求

  • 执行排放标准

  • 监测数据

  • 执法检查记录

二维码标识将排放口纳入信息化监管体系,是上海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企业须在标准实施前完成二维码标识的生成和安装。

排放监测要求

监测频次

新标准对不同类型污染物规定了差异化的监测频次要求。第一类污染物(重金属)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监测,监测频次应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第二类污染物在总排口监测,基本控制项目和特征控制项目均须纳入自行监测方案。

监测方法标准

DB31/ 373-2026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企业须采用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监测。以下为部分关键监测方法更新:

  • 重金属指标:优先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挥发性有机物:采用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 苯胺类、硝基苯类: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或分光光度法

  • 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采用标准规定的生物毒性测试方法

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时,须逐项核对所用方法标准编号与DB31/ 373-2026的附表一致,若方法标准已更新,应及时替换。中科检测持续跟踪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更新动态,可按照新标准规定的方法开展制药工业水污染物全项检测。

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

新标准鼓励企业在关键排放口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对于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基本控制项目,排入重点水域的直排企业建议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经有效性审核后可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达标判定要求

DB31/ 373-2026明确了达标判定的规则,这是2010版中相对模糊的部分。核心规则包括:

  1. 瞬时值与均值:排放浓度达标判定以日均浓度(或规定时段均值)为准,个别瞬时值超标但均值达标可判定为达标,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一类污染物:以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监测结果判定,不论该车间废水后续是否与其他废水混合。

  3. 基准排水量判定:当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时,须按基准排水量折算排放浓度后判定达标。

  4. 间接排放:企业排向集中处理设施的废水浓度须满足间接排放限值,同时集中处理设施出水须满足其适用的排放标准。

基准排水量折算规则是制药企业须特别注意的达标判定方式。化学合成类制药和中药制造企业新增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若实际排水量超出基准值,排放浓度的达标判定将更加严格。

企业排放口规范化改造路径

第一步:排放口排查

全面梳理企业所有污水排放口,区分直接排放口和间接排放口,明确各排放口对应的受纳水体或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步:车间排放口独立化

对涉及一类污染物排放的车间,确保其生产废水在车间排放口独立采样监测,未与其他废水混合。如现有排放口设置不满足要求,须进行管道改造。

第三步:监测点位合规化

按照新标准和采样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放口设置合规的采样平台、安全通道和采样点位。对于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放口,须确保在线监测点位与手工采样点位一致。

第四步:标志牌与二维码安装

按照标准要求制作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生成二维码标识并安装。标志牌内容应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第五步:自行监测方案更新

根据DB31/ 373-2026的监测要求更新自行监测方案,纳入新增指标(总铅、总镍、特征污染物、斑马鱼卵急性毒性等),确认监测方法标准符合新标准规定,明确监测频次。

中科检测可为企业提供排放口规范化全流程技术支持,包括排放口排查评估、监测点位合规设计、标志牌与二维码方案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及委托检测服务。

FAQ

Q1:DB31/ 373-2026对污水排放口规范化有哪些具体要求?A:新标准第6章规定:排放口须按规范设置,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须独立设置;排放口须设置标志牌标明类型、编号、主要污染物及执行标准;监测点位须满足采样技术规范要求;排放口须设置二维码标识便于信息化监管。企业须在2026年12月1日前完成上述规范化改造。

Q2:车间排放口为什么要独立设置?A:一类污染物(总汞、总铬、总砷、总铅、总镍等)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执行排放限值。如果车间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后再监测,重金属浓度被稀释,无法真实反映车间排放状况,也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要求。

Q3:基准排水量如何影响达标判定?A:当企业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出基准排水量时,须按照基准排水量对排放浓度进行折算后判定达标。折算后的等效浓度可能高于实测浓度,使达标判定更加严格。化学合成类制药和中药制造企业须特别关注。

Q4: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需要更新哪些内容?A:须纳入新增指标(总铅、总镍、二氯甲烷等特征污染物、斑马鱼卵急性毒性),确认监测方法标准编号与新标准附表一致,根据间接排放限值分类调整对标限值,明确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Q5:中科检测在排放口规范化方面能提供哪些服务?A:中科检测可提供排放口排查与合规评估、车间排放口独立化改造指导、监测点位合规设计、标志牌与二维码方案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更新、制药工业水污染物全项委托检测及排污许可监测等服务。